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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维权

专利无效中组合证据的使用需要注意的要点【权欧克案例速递】

发布时间:2022-11-19 09:22:13浏览次数:379

深圳迪伊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专利权人深圳起点汇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外观专利“手持游戏风扇(专利号:2019307199306)”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请求,一共出示了12份在先申请的专利作为证据,采用结合手法有启示的方式,以此说明涉案专利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无效通知后,委托我司代理无效口审答辩。我方在口审中明确指出,对方提供的组合证据,明显是把专利的设计元素凌乱的自我臆断地拆分成多个元素,然后根据这些设计元素寻找相应的元素拼凑,完全没有考虑到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

最后专利复审无效审查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是手持游戏风扇,LOC分类号为23-04和21-01,请求人的证据1为无线充移动电源风扇,LOC分类号为2304,证据2-10均为手持游戏机,LOC分类号为21-01,证据1和证据2-10的产品用途不同,不属于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的情形,请求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存在将该两种不同种类产品进行组合的手法启示,明显是属于在现有设计中寻找相应的元素拼凑到证据1中,最后合议组维持专利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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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无效决定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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