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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专利侵权终落定、赔款50万元 林泉木业靠仿制行不通

发布时间:2021-07-05 20:51:25浏览次数:1375

2021年7月4日,随着石家庄市林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泉木业”) 一次性支付的近50万元执行款进入天津市东方弘叶木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弘叶”)账户,历时近三年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东方弘叶获得了专利维权的胜利。

这一惊动家居行业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事件缘起于2018年。当时,业内人士发现北京爱家家居来广营商场三层“皇榜家具”商铺所售的包括“瑾榆”系列挂衣架、双人床、三人位沙发在内的多款商品外观设计与东方弘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榆韵东方”系列产品外观一致,涉嫌模仿、抄袭东方弘叶的“榆韵东方”系列产品的外观设计。调查发现,“皇榜家具”商铺所售产品的生产方为林泉木业。为此,东方弘叶以涉嫌侵犯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涉事企业林泉木业及关联企业爱家家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踏上了专利维权之旅。

天眼查显示,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经过2019年9月11日和11月25日两次开庭审理,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林泉木业等被告侵害东方弘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属实,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东方弘叶的相关经济损失共计约49.59万元。

图片来源:天眼查截图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认定东方弘叶胜诉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现设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于林泉木业的侵权行为这样定义:“本案中,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三人位沙发家具,属于相同种类产品。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靠背、扶手、雕花图形、雕花位置等主要设计特征上均相同。将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附图进行比对,难以观察到被告所主张的区别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同的外观设计。故涉案产品落入了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近年来,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家居企业在侵权案件中接连胜诉。2019年4月,“江山梦天”商标侵权案件审结,被告姜开亮及其名下浙江梦凯家居有限公司因侵犯“梦天”商标权被判罚208.58万元;2019年6月,索菲亚胜诉商标侵权案,法院判决湖南雅努斯家居有限公司、湖南新传工贸有限公司、湖南金元素实业有限公司、李振华等侵权方赔偿金额超过830万元;2020年8月,上海朗聚及其关联方侵犯百强家具专利权,被一审判赔1196万元。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往侵权案件在法律层面的认定并不难,但不少案件判决后还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为东方弘叶做诉讼代理的北京市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欣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此案最终执行同样颇费周折,来之不易:“由于林泉木业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早已有所认知,所以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对上述案件提起上诉,但林泉木业也未在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对判决义务进行主动履行,因此东方弘叶方面立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泉木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特别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对其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迫于压力,林泉木业不得不将执行款项一次性汇入东方弘叶公司账户,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

7月4日,北京商报记者联系林泉木业营销总监曹增学,对方表示相关专利权纠纷目前已经结案,更多内容不想再聊。

“东方弘叶获得林泉木业近50万元赔偿,是东方弘叶在维权道路上的重要一步,也是家居行业一个获得实质性侵权赔偿的典型案例,给心存侥幸的仿冒企业敲响了警钟。”东方弘叶董事长叶元温7月4日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此次维权不仅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品牌形象和合法权益,做一家负责任的家具企业,也是为了净化家具行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后,我们要把知识产权维权常态化,见一起打击一起,要让东方弘叶成为家具行业维权的一面旗帜,带领合法经营的企业,一起将家具行业做优做强,为家具行业良性发展贡献力量,添砖加瓦。”

对于东方弘叶外观设计专利权案胜诉并获得林泉木业的近50万元赔偿,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副秘书长郑珊珊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随着家居企业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不良企业妄图通过仿制等方法牟利的行为将无所遁形,家居企业都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给这种违法现象留有一丝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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