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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金丝猴”碰上“金喜猴”!山寨品牌不休,商标维权不止

发布时间:2021-06-28 20:53:21浏览次数:1520

“甜蜜时刻,当然金丝猴。”

作为很多家庭逢年过节及婚礼上常见的零食,“金丝猴”原味圆柱奶糖可谓家喻户晓。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金喜猴”的奶糖,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近日,奶糖品牌“金丝猴”诉“金喜猴”商标侵权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山东汇福园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山东汇福园公司在其生产的奶糖上使用“金喜猴”标识,侵犯了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第3614041号“金丝猴”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维持3万元的赔偿金额。

第3614041号“金丝猴”商标是金丝猴公司于2003年7月1日提交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0类,包括糖果、巧克力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月27日。

因“金喜猴”奶糖使用了与知名奶糖品牌“金丝猴”近似的商标与包装,2019年,金丝猴公司将“金喜猴”生产方山东汇福园食品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202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金喜猴”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了与金丝猴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山东汇福园停止在其奶糖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的“金丝猴”商标近似的“金喜猴”标识,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金丝猴公司表示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低,并于2021年3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根据一审法院和已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丝猴公司实际损失或山东汇福园的实际获利,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并无明显不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模仿知名品牌,紧跟其后进行抄袭和山寨,是很多企业的惯用模式。你生产康师傅,我就克隆“康帅傅”;你推出奥利奥,我就山寨“粤利粤”;你的“猴姑”饼干好卖,我就搞个“猴菇”饼干;大白兔品牌响,我就推出太白兔……

这些“蹭名牌”的现象已成为零售行业,尤其是偏远地区和城乡接合部的一大公害。

随着社会各方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传统的山寨模仿必将被市场淘汰,留下的只会是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企业。所以,企业必须向重视研发和品牌溢价能力的精细型模式过渡转型,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及时申请商标,做好商标的布局与监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商标得到正确的使用和切实有效的保护,才能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锐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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