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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温州开出的首张专利重复侵权罚单 来看专利权人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1-06-03 20:00:45浏览次数:1530

近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郭某专利重复侵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浙江省专利条例》2016年正式实施以来,开出的首张专利重复侵权行政处罚案罚单。

经查,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原技术人员郭某在辞职后租用厂房,生产、销售多台仿冒该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三维包装机产品,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被专利所有人投诉,经专利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后予以两次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裁决。后郭某不服该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撤诉,该行政裁决生效。

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专利重复侵权行为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专利重复侵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浙江省专利条例》于2016年正式实施,率先在全国范围内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专利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对于假冒专利、重复侵权专利违法行为,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直接查处。

据温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发挥发挥专利行政保护的优势,适用《浙江省专利条例》,对专利重复侵权违法行为直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质效水平。

重复侵权,又叫恶意侵权,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它来源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酌定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

按照《专利法》的话,是体现在适用法定赔偿应参考因素中的“侵权恶意程度”。在首次侵权被认定或处罚后,同一侵权主体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一般被认定为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适用法定赔偿额应当参照首次侵权的力度予以加重处罚。

可是,万一被告要定自己没有重复侵权,并反诉原告构成重复起诉,该如何处理?

究竟是按重复起诉处理,还是按重复侵权予以处理,针对这一问题就需要进行分析、审判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将前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进行对比、分析。

再者,根据《行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反复提起不同种类的诉讼,虽然其诉讼请求不同,但并无实质差异,亦为重复起诉。

也别忘了还要结合侵权产品展示、销售的情况,这样能排除是在执行前诉判决时遗漏在市场的可能,及被他人陷害的可能,进而判定被告构成重复侵权。

当然,无论是针对重复起诉,还是重复侵权的认定,都可以从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被发现时间、前后诉被控侵权行为的时间间隔等角度进行举证、辩论,认定是否属于同一诉讼标的。若属于同一诉讼标的,结合其他情节,如前后诉的当事人相同、前后诉的诉讼请求也相同,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若不属于同一诉讼标的,结合其他情节,若前后诉均有同一侵权人实施、前后诉的被诉侵权产品基本相同,可能被认定为重复侵权。

在权利人发现重复侵权后,最好先确定一下该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

若属于执行期间内,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并非重复侵权适用的情形;

若处于旧案执行终结未满6个月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排除执行妨害,但对于扩大的损失,可以另行起诉索赔;

旧案执行终结后超过6个月的,权利人应重新起诉。

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重复侵权较为严重,曾有一段时间因为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而专利保护不力严重挫伤了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了对专利保护的信心。

甚至到了现在,仍有“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因此,各地有关部门应对专利重复侵权行为严查,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加重侵权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重复侵权违法者承担比初次侵权者更重的责任,再增设对这种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这样就非常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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